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,激發消費活力,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、消費者協會選擇市場監管領域典型案例進行解析,提醒消費者防范風險,督促經營者切實承擔主體責任,營造放心消費環境。
案例:充值贈款也應退,退還比例需合規
【案情簡介】
消費者李先生于2019年6月在某商場某品牌專柜購物時辦理了充值3000元贈300元的購物卡,充值時規定只能用于該品牌專柜購買商品。近期,李先生到商場購物時發現該品牌專柜已于2023年9月撤柜,其卡內還剩450元,希望協商商場退還全部余額,商場表示只能退還充值款150元,無法退還贈送款。為此,李先生求助消協部門。
【處理過程及結果】
消協工作人員組織雙方調解。商場的負責人認為該450元包括150元的充值款和300元的贈送款,退款只能退充值款,或者可以幫助李先生升級該購物卡,其卡內余額可以用于商場所有品牌的消費,但因李先生常年在外地,考慮到便捷性拒絕了該方案。工作人員向商場負責人解釋,預付卡的充值標志著雙方訂立的合同生效,未經雙方協商一致,不能任意變更合同內容,不能限制消費。品牌撤柜時,商家沒有及時通知消費者,涉嫌損害李先生的知情權。且根據《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的規定,退款應當按比例退還,不能直接扣除贈款。最終,商家表示理解,并按比例退還消費者409元余額,李先生也表示接受。
【案例分析】
《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第三十條 “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、價款或者費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、售后服務、民事責任等內容。經營者違反規定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、服務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繼續履行或者退回預付款及其利息,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。對退款有約定的,從其約定;無約定的,按照下列規定執行:(一)未消費的,應當全額退還預付款及其利息;(二)已消費的,應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;經營者給予折扣、讓利的,應當按比例折抵消費,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。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、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,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,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、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費者?!北景钢?,商場作為經營者撤柜未及時告知李先生,損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權和選擇權,因該品牌專柜未按約定提供商品,且之前李先生多次消費,對于經營者贈送的300元,應當按比例折抵消費,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,故充值卡里的錢要按照比例退還給李先生。(來源:威海市場監管)
案例:充值贈款也應退,退還比例需合規
【案情簡介】
消費者李先生于2019年6月在某商場某品牌專柜購物時辦理了充值3000元贈300元的購物卡,充值時規定只能用于該品牌專柜購買商品。近期,李先生到商場購物時發現該品牌專柜已于2023年9月撤柜,其卡內還剩450元,希望協商商場退還全部余額,商場表示只能退還充值款150元,無法退還贈送款。為此,李先生求助消協部門。
【處理過程及結果】
消協工作人員組織雙方調解。商場的負責人認為該450元包括150元的充值款和300元的贈送款,退款只能退充值款,或者可以幫助李先生升級該購物卡,其卡內余額可以用于商場所有品牌的消費,但因李先生常年在外地,考慮到便捷性拒絕了該方案。工作人員向商場負責人解釋,預付卡的充值標志著雙方訂立的合同生效,未經雙方協商一致,不能任意變更合同內容,不能限制消費。品牌撤柜時,商家沒有及時通知消費者,涉嫌損害李先生的知情權。且根據《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的規定,退款應當按比例退還,不能直接扣除贈款。最終,商家表示理解,并按比例退還消費者409元余額,李先生也表示接受。
【案例分析】
《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第三十條 “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、價款或者費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、售后服務、民事責任等內容。經營者違反規定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、服務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繼續履行或者退回預付款及其利息,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。對退款有約定的,從其約定;無約定的,按照下列規定執行:(一)未消費的,應當全額退還預付款及其利息;(二)已消費的,應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;經營者給予折扣、讓利的,應當按比例折抵消費,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。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、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,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,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、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費者?!北景钢?,商場作為經營者撤柜未及時告知李先生,損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權和選擇權,因該品牌專柜未按約定提供商品,且之前李先生多次消費,對于經營者贈送的300元,應當按比例折抵消費,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,故充值卡里的錢要按照比例退還給李先生。(來源:威海市場監管)
總編輯:殷洪軍
值班總編:張軍濤
復審:顏燕軍
編輯:劉 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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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審:顏燕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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